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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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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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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办【2013】203号

转发农业部兽药GMP检查验收

评定标准补充要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管理,明确兽药GMP验收相关信息,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的通知》(农办医〔2013〕2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事项,请督促辖区内所有兽药GMP生产企业一并贯彻执行。

    一、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主要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报我厅审核、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以下简称部GMP办)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改造后的现场核查工作由部GMP办负责。

    二、兽用化药、中药生产企业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报我厅审核、部GMP办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改造后的现场核查工作由我厅负责。

    三、兽用化药、中药生产企业对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我厅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改造后的现场核查工作由我厅负责。

    四、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因故不能提出GMP验收申请的企业,应向我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部GMP办核准。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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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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