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 > 标准规范 > 正文

关于下达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的通知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2-11-13
  • 编辑:兽药网编辑
  • 评论:0
  • 查看更多评论

粤农函〔2012〕1138 号

 

关于下达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

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专项行动要求和迎接十八大的胜利召开,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的通知》(农办质〔2012〕58号)要求,现下达我省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抽样工作。抽样分四个阶段进行,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样工作。抽样时要做好封样,详细填写抽样单据并确保受检人签名以便日后进行追溯。样品和抽样单据送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对样品数量不足、封样、抽样单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通知抽样单位重新送样。

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记录和抽检数量按《关于下达2012年度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粤农函〔2012〕166号)附件3、附件4要求进行。兽药残留监控抽样、检测的具体操作程序按《关于下达2012年度动物源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检任务的通知》(粤农函〔2012〕165号)附件3要求进行。

三、 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重点抽查兽药生产企业并承担

所有样品检测和结果报送工作。

四、抽样及检测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承担具体抽样任务的单位,按每个样品50元给予补助。补助费由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与抽样单位统一结算。

五、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及上报等工作。

工作中遇到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兽医处或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联系电话:兽医处020-37288287;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020-84412017。


附件:

  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

 


(此页无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

                          2012年11月8日

发表评论
  • 评价:
  •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