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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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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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号),做好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农办医[2016]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
广东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
二、明确现场核查和抽样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明确现场核查和抽样对象,对符合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条件的兽药产品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
三、严格执行现场核查和抽样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核查时间,指派现场核查抽样组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当场抽取的3批样品,加贴封签后送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进行复核检验。现场核查完成后核查人员需填写现场核查报告,在“核查人员签字”栏签名、加盖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各地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印存档。
(二)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在复核检验报告出具后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并通知申请人。
(三)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样时应严格按照兽药抽样相关规定执行。应采用随机抽样方式,无需在线抽样的样品应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成品暂存库中抽取。
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2号楼414室
电话:020-37288400,37288287
传真:020-37288406
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电话:020-84412017(业务科)
传真:020-34291326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6月日
抄送:全省各兽药生产企业
附件:兽药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表等7个配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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