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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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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5-17
  • 编辑:兽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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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农政发〔2012〕5号)、《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09年1月1日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或者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三)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学校或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审核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版)一份;

(二)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单色深底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应为jpg格式;宽度与长度比例在1:1.46左右,高度不小于189像素,建议尺寸为宽230像素x高334像素,文件大小20~40KB,保证照片清晰,不变形;照片命名采用“姓名-身份证号”,例如:李四-230222196101020012.jpg);

(三)居民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从事兽医临床教学的,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兽医临床教学工作证明3份及其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表复印件3份;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在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证明3份,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有关申请材料(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证明、从事动物诊疗工作证明)等,请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下载。

三、资格审核

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于6月17日至23日到所在地级以上市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四、审核结果公示

7月26日起,广东省农业厅在广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gdagri.gov.cn/bmgl/nsjg/xmsyj/zyzgks/)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30天。

五、资格审批

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六、有关要求

根据农业部规定,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逾期不予补办。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要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特此通告。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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