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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流快递假劣兽药案件借鉴打击假劣兽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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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06-22
  • 编辑:lily
  • 来源:中国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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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兽药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兽药犯罪活动更加多样、隐蔽。很多不法分子正是看中物流运输假劣兽药成本低、风险小这一特点,进行非法运输活动,将非法假劣兽药销往各地,严重干扰了正常兽药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物流快递假劣兽药案件的特点

 

由非法自运向非法托运转移。兽医执法部门对养殖环节抽检力度的不断加大,与各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的不断加强,联合检查等联合整治行动的不定期开展,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兽药团伙的嚣张气焰,使假兽药的流通方式逐渐由明目张胆向转嫁风险、曲线流通的物流快递方式过渡和转变。同时,物流快递以其覆盖范围广、货运速度快、时间短的特点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涉兽药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手段。

 

贩假分子钻管理机制的“空子”。有些地区对物流快递监管尚不健全,一些物流公司相关人员忽视了对托运物品的确认和检查。“入口关”没有把严,省了不该省的工序,为假劣兽药的流通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物流公司甚至以“有外包装的货物无法开箱检查”的行业规则为借口,帮助不法分子运输假兽药。

 

货物检验手段单一。物流快递公司检查方法手段有限,难以分辨违法分子精心伪装后的假劣兽药。非法售假分子在向物流快递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时,所交寄的假劣兽药都经过精心改换包装,加以掩饰,检查人员不经过专业仪器测试或者完全拆包查看,很难查出其中隐藏的真正物品。而且发货人通常用的是化名,取证侦查十分困难,致使很多运输假劣兽药案件变为无头案。

 

各地在打击非法物流快递假劣兽药案件可借鉴的做法

 

在日常检查物流快递来往货物上,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看、掂、闻、盯”的方法。“看”即物流单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是否明确,是否有收货人姓名,是否从假劣兽药频繁流通地所发来的货物。“掂”即发货单上的物品名称是否与实际物品重量相差不大。“闻”即闻货物是否有兽药原粉味。“盯”即发现违法兽药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介入,对提货人进行监控,直至确定最终嫌疑人。

 

在调取证据和确定最终案值方面,适宜采取证据相互比对、相互印证、矛盾排除等方法 。通过物流快递涉兽药案件的双方嫌疑人,一般是通过网络广告和手机信息相互接触和交易,双方通常在银行汇款或网上转账完成货款交易,这对我们确定交易货款带来很大困难。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借助相关部门力量对嫌疑人供述的银行账户和网上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取证,对嫌疑人的账本和账册进行搜集,对嫌疑人手机通话记录进行调取。通过审查通话记录和银行汇款日期,核对货运单的数据,确定涉假兽药数量,通过银行往来汇款记录,确定最终案值。

 

注意日常线索的收集。加强公安部门技术手段的运用,做好协调配合和补充调查取证,充分固定证据,配合司法部门起诉和审判,对主要涉案人员做到拘、捕、判。定罪量刑方面,执法人员应加强监控力度,适时分析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进入销售环节,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立案查处。

 

建立联合打击假劣兽药犯罪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商、交通、公安、邮政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合作机制,有效弥补畜牧部门执法权限不足等问题,形成兽药部门执法为主、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化、一体化的工作格局。加强配合,有效摆脱畜牧部门非兽药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检查的法律束缚,疏通各环节执行检查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假劣兽药托运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这条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托运人,但是对于承运人(物流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凡属此类物品均不得为其递送。这是法律为监管物流运输公司做出的明文规定,兽药监管部门发现此类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进行移送。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重要作用。对非法假劣兽药贩运的监管很难全方位、随时随地进行,因此尽可能地消灭死角,鼓励公众参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利用公众的力量弥补职能部门的监管不足,使非法假劣兽药贩运流通处于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无处藏身。同时,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公民树立守法意识,依法从正当渠道购买兽药。

 

作者: 刘雪萍 

原标题:查处物流快递涉假劣兽药违法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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