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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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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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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广东兽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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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兽药注册管理,确保新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织拟定了《关于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后)。请组织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6月29日前将意见反馈省动保协会,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薛奇峰、傅晓华

  联系电话:020-34285697(传真)

  电子邮箱:1023374488@qq.com

 

  广东省动物保健品协会

2015年6月19日

 

 

《关于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新兽药注册管理,防止申报资料不实、有意造假的行为,确保新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兽药注册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实施现场核查。

(一)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前后不一致的;

(二)申报资料不可信,怀疑提供虚假记录、虚假报告、编造试验数据的;

(三)申报资料与其他申请人资料雷同的;

(四)因资料不可信等问题退审后再次申报的;

(五)怀疑提供虚假样品的;

(六)复核检验无法重复或检验结果明显不同于申报单位自检结果的;

(七)申请人在兽药注册或其他兽药行政许可申办中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样品的;

(八)申请事项办理过程中收到举报的;

(九)评审专家会议讨论认为需要核查的;

(十)技术审查部门认为的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形。

二、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工作,必要时,可指定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在场配合检查。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单位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四、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研究、试验、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研究、试验、工作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五、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单位和个人的,检查人员可以在检查事项范围内一并实施检查,并要求其提供情况说明和原始试验资料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六、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七、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检查工作报告。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农业部兽药审评中心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农业部,由农业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兽药注册研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

2.兽用化学药品(含中药)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

      3.兽药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

                           

 

附件1

兽药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为保证兽药注册现场核查质量,根据《兽药注册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制定本要点。本要点从临床前研究、中试生产、临床研究等不同阶段在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材料、记录、档案等方面列举了相应的核查项目,旨在提示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请结合核查结果并依据判定原则,对兽药注册申请的研制和批量试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兽药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一)临床前研究

1.研究基本条件

研究机构:具有合法的研究资质,其证明性文件是否与原件一样。

研究人员: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研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研究条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含实验动物)、设备和仪器。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的,其生物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研究期间计量仪器是否通过检定,主要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有使用记录,以及与研究工作的对应关系。

研究记录与档案管理:研究记录是否完整、清晰、规范,是否包含试验方案、主要原辅材料的来源与标准,研究报告是否包括材料与方法、试验过程和结果、讨论与原因分析、结论等具体内容。试验数据、试验起止时间、地点、人员签名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试验记录和研究档案是否按所述地点存放。

制度建立与管理:是否建立有相关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病原微生物、危险品及易制毒的管理、试验记录及归档管理等制度,是否按制度执行。

2.质量研究

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用菌毒虫种是否有合法来源,如为自己分离,是否有详细完整的分离鉴定研究报告和试验记录。所制备的生产、检验用菌毒虫种基础种子批的库存情况是否与其制备鉴定记录和鉴定报告相符,与申报资料一致。

是否有细胞、血清等主要原辅材料的研究报告和试验记录。所制备的基础细胞库的库存情况是否与其制备鉴定记录和鉴定报告相符,与申报资料一致。

用于质量研究的样品制备、检验等与质量研究时间是否对应。

外购原料药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质量标准。

对照品/标准品、抗原与血清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为自制,是否有完整的标化记录。所制备的对照品/标准品等的库存情况是否与其制备、标定记录和检测报告相符,与申报资料一致。

质量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质量研究各项目(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是否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是否可溯源,IR、UV、HPLC、GC、ELISA、DNA测序、内切酶图谱、电泳等具数字信号处理系统打印的图谱是否具有可追溯的关键信息(如带有存盘路径的图谱原始数据文件名和数据采集时间);各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是否有照片或数码照相所得的电子文件。

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原始实验图谱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篡改图谱信息(如采集时间)、一图多用等现象。

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各时间点的实验数据是否合乎常规,原始记录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3.委托研究

申请人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结果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将现场核查延伸至被委托机构,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4.实验动物及其场所

是否具有实验所用动物的确切购入凭证。

实验动物购入时间和数量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购入实验动物的种系、等级、合格证号、个体特征等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实验动物的饲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实验动物为本单位饲养繁殖的,是否能提供本单位具有饲养动物的资质证明及动物饲养繁殖的记录。

动物实验场所是否能满足试验规模、条件和要求以及生物安全要求。

5.原始记录

各项实验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原始记录中的实验单位、实验地点、人员、日期、数据以及实验结果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原始资料中供试品、对照品的配制、储存等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和申报资料中反映的情况相对应。

原始图表(包括电子图表)和照片是否保存完整,与申报资料一致。

组织病理切片、病理报告及病理试验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并与申报资料一致;若病理照片为电子版,是否保存完好。

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用菌毒虫种分离鉴定记录、试验记录是否完整并归档。

(二)工艺研究及中间试制

生产条件  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生产和检验等情况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

原料药、菌(毒、虫)种、原辅材料等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菌(毒、虫)种、细胞、中药材及提取物、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原辅材料是否有内控标准及自检报告书,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工艺研究方案与研究报告  工艺研究各项目以及方法学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是否记录了所有的原始数据,数据格式是否与所用的仪器设备匹配。工艺研究各项目是否有实验记录、实验图谱及实验方法学考察内容。

批记录及检验报告  样品试制是否建立制备记录或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是否包括半成品检验、成品检验报告等。

中间试制  是否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的质量标准对应。人员签名是否真实;批生产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按GMP规定在中试企业归档。

中试产品  中试产品是否有出入库记录,产品试制量、库存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试制产品的说明书、内包装标签、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

(三)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条件

申请临床试验的,核查临床试验承担单位与人员是否具备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资格和条件。

申请兽药注册的,核查是否取得《兽药临床试验批件》,是否按照《兽药临床试验批件》批准的产品、时间、地点及实验方案开展临床实验。包括: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试验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其承担的相应工作、研究时间是否与原始记录和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临床试验设备、仪器是否与试验项目相适应,其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临床试验场所是否从事过相关研究,其开展的工作、时间是否与原始记录和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动物、饲养管理、饲料等是否有确切凭证。

动物舍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动物试验的饲养条件。

2.实验动物

购买的动物是否具有购入的确切凭证。

使用养殖场或畜主的动物病例是否有确切凭证。

使用实验动物时间和数量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使用实验动物的种系、个体特征等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3.临床试验记录

临床试验记录是否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来源和健康状况,动物分组,动物给药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期限、观察期限,动物观察、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微生物学等检查记录,生物制品免疫接种记录、免疫攻毒记录、特异性和敏感性试验记录,统计学参数的确定和统计方法等,记录内容详实,统计结果与实验结论与申报资料一致。

临床试验用兽药(包括对照兽药)  试验用兽药是否具有省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其批号是否与质量检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试验用兽药的出入库、接收、使用和回收是否有原始记录。兽药的出入库数量、接收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试验用兽药的用法用量、使用总量是否与试验原始记录、临床试验报告对应一致。

临床试验数据的溯源  病例报告表(CRF)与原始资料(如:原始病历、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检查的原始记录、微生物学检查原始记录等)以及申报资料是否对应一致。

原始资料中的临床检查数据是否能够溯源,必要时对临床检验部门进行核查,以核实临床检查数据的真实性。

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SAE)、合并用药情况进行记录,是否与临床报告一致。

申报资料临床试验报告中完成临床试验的动物数与实际使用动物数应对应一致。

原始图谱的溯源  药代动力学与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原始图谱是否能够溯源。

纸质图谱是否包含完整的信息,并与数据库中电子图谱一致。

原始图谱与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对应一致。

进样时间(或采集时间)是否与试验时间、仪器使用时间对应一致。

图谱记录的测试样品编号是否与相应受试动物血液标本编号的记录对应一致。

4.委托研究

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财务凭证等。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研究结果、研究结论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真实性。

二、兽药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判定原则

(一)研制情况与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

(二)发现真实性问题,无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三)不同时期提交的申报资料内容前后矛盾,资料数据改变未做说明,研究活动无据可查,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检查结论判为“不通过”。

 

附件2

兽用化学药品(含中药)研究资料

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和《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等均对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有明确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研究资料和图谱真实性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工作中需认真、细致、慎重,注意结合具体试验方法从多方面着手,根据掌握的数据、存在真实性疑问的研究内容、图谱的数量和相似程度进行判定。

一、申报资料内容和数据雷同,存在一图多用、数据造假

(一)不同品种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雷同

该项雷同是指同一单位不同品种,或不同单位同一品种/不同品种之间的研究资料的文字、实验数据、照片/图谱相同或有较明确证据的雷同,包括:研究资料中主要试验数据一致,TLC照片特征明显相同,研究图谱雷同(如HPLC图谱峰形相似可以重叠并有多数峰或全部峰保留时间相同)等。

(二)同一品种HPLC/GC图谱各峰的保留时间、峰面积和/或峰高完全一致,或多个峰中仅个别峰有微小差别,或TLC照片完全一致,存在一图多用,包括:同一时间点不同批号样品、不同时间点相同批号或不同批号样品等。

该项是指同一品种存在较明确的一图多用(包括确认修改图谱和/或数据)的证据。对于TLC照片,主要通过斑点的形状、Rf值、原点和溶剂前沿特征、薄板边角特征和薄板斑点外其他区域显色情况等综合判定是否一致。对于HPLC/GC图谱,主要从保留时间、峰面积和/或峰高判定,其中保留时间相同,多个峰(半数以上)峰面积和/或峰高一致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出现,可以判定系人为修改获得。

(三)HPLC/GC图谱的峰形相似,各峰的保留时间完全一致或多数峰的保留时间完全一致,峰面积和/或峰高不同或仅有少数峰的峰面积/或峰高相同,包括:同一时间点不同批号样品、不同时间点相同批号或不同批号样品等。

该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也几乎不可能出现,可依据图谱及色谱峰的数量、保留时间相同峰的比例等进行判定。对于同时存在少数峰的峰面积和/或峰高,半峰宽、塔板数等一致的,是更充分的证据;对于试验日期相隔数日或数月仍出现上述问题的,也是较充分的证据。

判断时还应注意:对于HPLC图谱中容量因子小于3的色谱峰,出现个别色谱峰保留时间一致的概率可能较高;对于GC图谱,色谱峰保留时间一致的概率可能较HPLC图谱高;保留时间的有效位数和保留时间出现一致的概率有关,较少的有效位数出现保留时间一致的概率大。

(四)HPLC/GC图谱的峰形相似,各峰的峰面积和/或峰高、峰宽完全一致或多数峰的峰面积和/或峰高、峰宽一致,但各峰的保留时间不同,包括:同一时间点不同批号样品、不同时间点相同批号或不同批号样品等。

该项主要依据色谱峰峰面积是否一致进行判定。此处“多数峰”可根据半数以上色谱峰峰面积一致判定。 

(五)HPLC图谱中仅显示一个峰,但多张图谱保留时间(和峰面积)完全一致,包括:同一时间点不同批号样品、不同时间点相同批号或不同批号样品等。

该项主要依据多张图谱的单峰的保留时间(和峰面积)是否一致进行判定。对于研究资料中存在大量图谱的单峰的保留时间(和峰面积)一致,尤其是试验跨度较大、试验相隔较长时出现上述问题,均是较充分的证据。

(六)HPLC色谱图采集时间与运行时间矛盾。

该项主要依据连续试验得到的图谱中的采集时间先于研究资料中方法规定的时间和图谱显示的试验时间进行判定,还包括连续多张HPLC图谱中运行时间与采样时间衔接是否正好吻合。

(七)HPLC色谱图保留时间与坐标轴标示矛盾,或数据表与图中保留时间不一致。

(八)HPLC色谱图中各峰保留时间的绝对差值相同或呈规律性变化,不符合色谱行为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时间点不同批号样品、不同时间点相同批号或不同批号样品等。

该项主要依据图谱之间各峰保留时间的绝对差值规律性变化进行判定,比对中需注意图谱之间的相似性和图谱中色谱峰数量,如色谱峰过少可能会影响判定。

(九)不同申报单位或同一申报单位不同批号样品的IR、粉末X射线衍射、UV、核磁共振等图谱及相关数据(如UV指波长和吸光度)完全一致。

(十)效价测定中,抑菌圈数据相同;或微生物方法学研究中,试验组的数据相同,包括:不同时间点、不同批号等。

(十一)临床前药理毒理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靶动物安全性试验和残留消除试验等研究资料中数据、照片、图谱相同或雷同,包括:不同时间点、不同批号、不同单位等。

上述研究资料、数据、图谱和照片相同或雷同,包括不同单位同一品种、不同单位不同品种、同一单位不同品种、同一单位同一品种不同动物编号、同一单位同一品种同一动物不同部位的安全性试验的资料、数据、图谱、照片相同或雷同。

(十二)申报资料中同一试验单位同一试验负责人、承担人签字不一致。

(十三)试验购买动物数量少于试验动物的。

(十四)其他申报资料图谱、数据存在不合常理之处。

主要包括:

1.多张或多组HPLC/GC图谱的进样时间(小时、分、秒)完全相同。

2.不同HPLC/GC图谱之间峰形相似,图中显示的峰高接近,数据表(分析结果表)中多数峰的峰面积、峰高数据相近,但个别峰的峰面积、峰高数据相差数倍以上。

3.HPLC/GC图谱数据表中各峰的峰面积、峰高加和与数据表中显示的总峰面积、总峰高数据不一致,且相差较大。

4.图谱信息部分存在明显有违常理的地方。

5.大量HPLC图谱中所有峰保留时间末位或后2~3位数呈现特征性。

6.图谱的打印时间或报告时间早于其进样时间或试验运行时间。

7.HPLC方法学研究中破坏性试验在不同破坏试验条件下得到的图谱相似、叠放能够重合,特别是采用低波长检测时,溶剂峰的峰形相似。 

8.临床试验规模、试验周期不合常理,采用的技术不能支持试验结论。

二、存在资料/图谱类似,或有研究资料存疑,需进一步查证

(一)HPLC/GC图谱叠放能够重合,各峰的峰面积不一致,少数峰保留时间相同;TLC照片类似,包括:同一时间点不同批号样品、不同时间点相同批号或不同批号样品等。

(二)HPLC色谱图的保留时间完全一致或多数峰的保留时间一致,但峰形不同。

(三)不同申请人申请原料药的合成工艺路线相同,且经试验摸索确定的工艺条件相同,仅投料量按比例放大/缩小的;不同申请人申请制剂的处方工艺雷同,且经试验摸索确定的关键工艺参数完全相同。合成工艺、处方及工艺研究、质量研究、稳定性试验等资料文字雷同,但研究数据不同。

(四)相同保留时间的色谱峰在数据表中重复出现,但峰高和峰面积不同,对于容量因子小于3的色谱峰,出现上述情况则依据更充分。

(五)除不同试验可以合理共用图谱之外,同一品种不同用途图谱的文件名、图谱和数据完全相同。

(六)色谱图数据表中个别峰保留时间位数与多数峰不一致。

(七)临床试验动物(种属、年龄、性别、数量)、病原、试验周期、生理生化指标、发病率、死亡率等不合常理。

(八)研究资料有其他异议的。

 

附件3

兽药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

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

 

为保证色谱数据工作站获得的色谱数据可靠、安全、完整和可溯源,特制定本管理要求。

一、色谱数据工作站基本要求

色谱数据工作站获得的色谱数据应当可靠、安全、完整、可溯源。鼓励采用经规范和系统验证的色谱数据工作站进行研究工作。

色谱数据工作站验证可由工作站制造商进行,注册申请人依据工作站制造商的评估和验证报告对工作站获得色谱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溯源性进行评价。色谱数据工作站验证也可由注册申请人自行开展,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建立工作站的风险评估办法,制订风险管理文件,对工作站进行评估,确定需要进行验证的项目及内容,并进行系统验证。

二、色谱数据工作站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为保证色谱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色谱数据工作站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色谱数据工作站应设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人。色谱数据只允许经过授权的进入,并能追踪和记录数据的创建、修改和删除。

对于重要色谱数据的任何修改和删除必须获得授权,必须注明修改和删除的原因。重要色谱数据建议采用审计追踪模式记录全部修改和删除情况及原因,审计追踪信息是色谱数据的组成部分,应当和谱图数据和分析结果等仪器归档储存。

色谱数据工作站必须定期对色谱数据进行完全和准确的拷贝。

色谱数据工作站应当可以防止突发情况下色谱数据的丢失,并能追踪和记录到系统的错误和色谱数据错误,同时采取相应的正确措施进行处理。在系统出现故障或瘫痪后,应有明确的和经过验证的恢复处理措施,保证可以将色谱数据恢复到与故障前相同的状态。

三、色谱数据的管理要求

色谱数据的存储、保管、存档、备份应当按照本要求进行。

色谱数据的输出需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任何提交的报告的数据应具有可溯源性。

(一)色谱数据的存储、存档和备份

色谱数据应当采用适当的存储介质(如光盘等电子方式和/或纸面文件等物理方式)进行保存,需注意对存储介质的质量、可靠性和耐用性进行评估和选择,注意防止人为或突发情况下色谱数据的丢失和破坏。

应当根据兽药研究工作情况构建色谱数据的存档文件(文件夹和命名等)。存档数据应当采用适当的存储介质(如光盘等电子方式和/或纸面文件等物理方式)进行保存,对存储介质的要求同上。

应当定期对色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备份数据应当保存在独立和安全的设备和存储介质中。对于保存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的要求同上。在备份过程中以及备份完成后,应当对备份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二)色谱数据的输出

用于准备兽药注册申报资料的色谱数据的纸面文件应采用色谱数据工作站自动形成的输出文件形式;申报资料的色谱数据的纸面文件还应包括色谱数据的审计追踪信息(如色谱数据的修改删除记录及原因)。

用于纸面存档的色谱数据也应采用色谱数据工作站自动形成的输出文件形式。

不应采用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以外的其他软件进行色谱数据的输出。

不得使用其他软件对色谱数据进行修改。

对于输出的色谱数据,应当采用适当的存储介质(如光盘等电子方式和/或纸面文件等物理方式)进行保存。

(三)色谱数据输出图谱规范要求

1.标明使用的色谱数据工作站,并保留色谱数据工作站固有的色谱图谱头信息,包括:实验者、样品名称(品名、批号等)、试验内容(如方法学验证线性范围、影响因素光照5天、长期稳定性1个月等)、进样量、样品瓶编号、进样时间、运行时间等,进样时间(指injection time)精确到秒,对于软件本身使用 “acquired time”、“作样时间”、“试验时间”等含糊表述的,需说明是否就是进样时间。

2.应带有存盘路径的数据文件名。这是原始性、追溯性的关键信息,文件夹和文件名的命名应合理、规范和便于图谱的整理查阅。

3.色谱峰参数应有保留时间(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峰高、峰面积、定量结果、积分标记线、理论板数等。

(四)色谱数据的保管

色谱数据用于兽药注册申报时,在产品获准注册后5年以内所有色谱数据应得到有效保管。

在规定保管期内应定期对存储的色谱数据进行检查,如数据可再次进入的情况和数据的准确性。当保管色谱数据的计算机设备或程序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进行检查,确认不会对色谱数据产生影响。

(五)数据的可溯源性

任何提交的报告(包括纸面文件)均应可以追踪到相对应的色谱数据。

术语

色谱数据工作站(workstation of chromatography data)  能完成色谱仪的数据采集、计算、统计、比较、报告、检索、存储功能的装置,还可以具有色谱仪控制、网络支持等扩展功能。

色谱数据(chromatography data)  包括仪器信息(仪器编号、仪器控制&序列参数日志等)、样品名称、操作者姓名、谱图数据、分析结果(积分参数&结果、重新积分参数&结果、校准表、报告模板、分析报告等)、审计跟踪信息。

验证(validation)  考察证明色谱数据工作站获得的色谱数据是否可靠、安全、完整、可溯源的过程。

审计跟踪(audit-trial)  在保证初始的色谱数据不被修改和删除的同时,能够发现和记录对色谱数据的增补、修改、删除详细情况,并能够同时保存这些增补、修改、删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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