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检测结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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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9-03
- 编辑:兽药网编辑
- 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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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关于下达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的通知》(粤农函〔2012〕1138号)要求,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已经完成了四次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现将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5月30日,四次强化抽检共完成兽药抽样315批,经标示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的兽药样品批数19批,经标示生产企业确认的296批,检测合格批数280批,合格率94.6%;共完成669批次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合格率100%。第一、二次的抽检结果,已以粤农函〔2013〕253号发文通报,现将第三、四次抽检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其中,第三次共抽取125批兽药样品。经标示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的兽药样品批数9批,经标示生产企业确认的116批,检测合格批数107批,合格率92.24%;共完成241批兽药残留样品的检测,合格率100%。第四次强化抽样共抽取55批兽药样品。经标示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的兽药样品批数5批,经标示生产企业确认的50批,检测合格批数47批,合格率94.0%;共完成295批次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合格率100%。
二、处理意见
各地要及时依法查处假兽药和抽检不合格兽药。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要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从生产企业抽取的产品,要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
处理结果应报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件:
1.第三次兽药产品抽检结果汇总表(合格)
2.第三次兽药产品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和假兽药)
3.第三次兽药残留样品结果汇总表
4.第四次兽药产品抽检结果汇总表(合格)
5.第四次兽药产品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和假兽药)
6.第四次兽药残留样品结果汇总表
附件:
附件1.2 |
附件3 |
附件4.5 |
附件6 |
广东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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