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答疑地方兽医部门有关处方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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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4-08
- 编辑:兽药网编辑
-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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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回复了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具体问题的请示》。
关于畜禽专业合作社等执业兽医处方权问题。农业部函告指出,畜禽专业合作社或者产业化畜牧龙头企业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注册后,可以对其注册地的合作社成员养殖场或者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户)开具兽医处方,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关于乡村兽医购买兽医处方药问题。函告指出,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
关于兽用非处方药标示问题。函告指出,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第四项规定,兽医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可不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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