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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违规使用瘦肉精、兽药者将重罚 10万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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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9-05
  • 编辑:兽药网编辑
  •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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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畜禽产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畜禽产品安全监管、追溯等做出详细规定,违规使用瘦肉精、兽药等,都将面临重罚。

  关键词:瘦肉精

  条例规定:饲养畜禽不得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违规处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饲养者、收购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速生鸡

  条例规定:饲养畜禽不得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违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责令改正,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专业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泔水猪垃圾猪

  条例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不得利用垃圾饲养畜禽。

  违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和屠宰环节明知故犯可追刑责

  从近两年辽宁省查处的使用“瘦肉精”和经销病死猪肉等380件案件来看,由于对畜禽收购者缺少责任规定以及畜禽屠宰厂不承担查验和安全检测义务等因素,收购、屠宰环节成为违法行为高发节点。

  为此,条例明确相应义务,并规定,如果明知畜禽产品含瘦肉精等禁止药品,仍然收购、储藏、运输的,将面临货值金额十倍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处5至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方:要查验饲养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记录。

  屠宰厂:负有查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如出厂畜禽产品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厂方、主要责任人将面临罚款甚至追究刑责。

  集贸市场:未按规定实施查验、登记、允许不符合条件畜禽进入市场,也将面临最高5万元罚款甚至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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