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批发商如何应对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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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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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批发与零售在经营方式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但仍可按照规范总体要求去准备GSP,只是一定要结合批发企业特点去做。就目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批发企业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与人员方面
相对于规模较小的兽药经营部来说,兽药批发企业经营的产品往往种类更多、数量更大,因此在组织机构上一定要健全、合理并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一定要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而不能象兽药经营部只设立质量负责人即可。
组织机构确立后要按“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尤其是有职称或学历要求的技术人员不可缺少,此外作为批发企业一般应设立检验室,因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验人员也必不可少。
当然人员配备上也不求多多益善,但要“少而精”,“规范”中有明确要求,必须专职岗位的一定要满足要求,其它岗位在能完成相关工作前提下可适当兼职以减少成本。
二、场所与设施方面
这里所说的场所主要是指经营场所与库房,它们的面积均应与经营规模与经营品种相适应。
兽药批发企业有着远远大于兽药经营部的产品周转量,因此各种库房面积一般均远远大于零售企业。除面积上不同外,批发企业因经营产品种类多,除常温库外,还需要有阴凉库及冷库以满足不同产品的储存要求,应在相应库房配置有效调控温湿度的设备,有条件的企业还可配备全时段自动监测、记录温湿度的设备。
除上述要求外,批发企业一般应设立检验室并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以满足产品验收要求,从源头上为产品质量把关。
有实力的兽药批发企业在硬件改造同时可逐步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覆盖企业兽药的购入、储存、销售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实施现代化的管理。
三、文件管理体系方面
由于组织机构与硬件设施与零售企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直接导致文件管理体系会有所不同,批发企业切不可完全照抄照搬零售企业文件体系,一定要结合自身特点,对不符合GSP要求和实际操作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
认识到与零售企业实施GSP的不同之处,相信批发商在准备GSP时更能游刃有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实力的企业可以以自身为主,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其它企业可由专业技术公司或已通过认证的同类兄弟企业来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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