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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2009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9年第三季度兽药(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三季度抽检并经确认的兽药合法企业产品3591批,合格3113批,合格率86.7%,比2009年二季度下降1.4个百分点(附件1-1、附件1-2)。其中,本季度评价性抽检724批,合格66l批,合格率91.3%(附件2);监测抽检2331批,合格1999批,合格率85.8%,跟踪抽检536批,合格453批,合格率为84.5%。

  三季度从生产环节抽检648批,合格637批,合格率98.3%,比2009年二季度提高2.2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342批,合格1942批,合格率82.9%,比2009年二季度下降2.4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601批,合格534批,合格率88.9%,比2009年二季度提高2.5个百分点。

  从抽检产品类别来看,化药类产品抽检1835批,合格1642批,合格率89.5%,比2009年二季度下降1.7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抽检914批,合格767批,合格率83.9%,比2009年二季度下降2.4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抽检797批,合格669批,合格率83.9%,比2009年二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抽检45批,合格35批,合格率77.8%,比2009年二季度下降9.2个百分点。

  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上海申广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4批含量低于80%)、山东兴邦药业有限公司(6批不合格)、河南省伯乐兽药有限公司(3批含量低于80%)、河南春辉动物药业有限公司(3批含量低于80%)、重庆金佛华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5批不合格)等5家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二、处理措施

  (一)清缴假劣兽药。各地要对列入本通报附件1-1、1-2的假劣兽药,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组织开展核查,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处罚。

  (二)组织立案查处。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辖区重点监控企业实施执法检查,并进行立案查处,查处结果和处理意见于通报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兽医局。

   (三)建立联动机制。近期,我部将对重点监控企业实施GMP飞行检查,各地要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协同执法检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采取查处措施。

  (四)强化监管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一是对同一品种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申请;二是对年度内两次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依法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或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所有兽药行政许可申请。待该企业接受行政处罚后方恢复受理兽药行政许可申报申请;三是对年度内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暂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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