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
- 点击次数:
- 日期:2009-05-07
- 编辑:admin
- 评论:0 条
- 查看更多评论
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 |
|
农业部兽医局 农医药便函[2009]167号 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 复核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 根据现阶段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工作进展情况,为保证各省按时送样、统一开展复核检验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通知》(农医药便函[2009]116号)附件2的送样时间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送样时间和质量复核要求》下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送样时间和质量复核要求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 送样时间和质量复核要求 一、送样时间 为了便于检验机构集中时间受理企业的送样,集中开展复核检验工作,相关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和公告中要求补充的技术资料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于相关公告试行标准申报企业目录中仅有1~2个企业的标准,每个企业应提供3批样品,以便质量标准复核。 1、农业部第784号公告和第811号公告收载的试行标准,5月20日为企业送样截止时间; 2、农业部第850号公告和第855号公告收载的试行标准,企业送样时间为7月20日~8月20日; 3、农业部第894号公告和第910号公告收载的试行标准,企业送样时间为10月20日~11月20日; 4、农业部第972号公告和第1030号公告收载的试行标准,企业送样时间为12月20日~2010年1月20日。 二、质量复核要求 各承担兽药试行标准转正的检验机构应以标准复核为重点,以企业提交的样品为试样,开展质量标准复核和修订工作。在进行复核标准工作时,应对试行标准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提供详细的标准复核说明和修订后的标准草案,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将根据标准复核意见开展标准评审工作。
在产品复核检验时,检验机构按原试行标准出具产品复核检验报告。属于试行质量标准问题导致产品无法进行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出具复核意见,并附不合格检验项目详细数据及说明。 检验机构在完成农业部下达的每一批复核任务后,请提供产品复核检验结果汇总表,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汇总表样式如下:
××××复核检验结果汇总表(××××公告)
注:检验结果中有数据的要求列出具体检验数据 另外,请将标准复核说明、修订的标准和汇总表(Excel格式)发邮件至moavdec@163.com。 |
- 2017-09-18 13:0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医处方活
- 2017-09-18 13:09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
- 2017-09-18 13:09农业部决定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
- 2017-09-18 13:09农业部制定兽药中非法添加非泼罗
- 2017-09-18 12:09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
- 2017-09-18 12:09农业部公告 第2471号(处方药品
- 2017-09-18 12:09农业部公告 第2210号(推进兽药
- 2017-09-18 12:09农业部公告 第2017号(水产养殖用
- 2017-09-18 12:09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6年12月
- 2017-09-18 11:09执业兽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