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兽医、兽药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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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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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函〔2013〕106号
关于下放兽医、兽药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规定,自2013年2月16日起,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给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请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核发办理指南》和《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办理审批事项。
我厅自2月16日起不再受理上述审批事项。各地要严格验收纪律,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程序验收,严禁私设行政许可条件和垄断经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咨询反映。
咨询电话:020-37288334(兽医),37288287(兽药)。
附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核发办理指南
2.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
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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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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