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兽药批准文号检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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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提供的资料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复印件,产品自检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如需液相、气相、红外测定的需有相应仪器图谱复印件,动物实验项目需附有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书复印件。
如报检产品已委托我所(中心)做过相同项目检测的,只需附我所(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
2.来源合法的对照品及特殊试剂。
二、送样数量要求
每个申报产品送检3个批号,每批次送检数量要求如下:
1.粉剂:50g以下(含50g)每批次20包(袋),要求厂家分15小
包用于本所检验,5小包用于留样;50g以上每个批号不少于10包(袋)。
2.片剂:按包装规格每批次不少于15包,且总片数不少于500片。
3.水针剂:1~20ml(含20ml)每批次不少于60支,要求厂家分50
支/包用于本所检验,10支/包用于留样。50ml及50ml以上不少于22瓶。
4.粉针:每批不少于50瓶,要求厂家分40瓶/包用于本所检验,10瓶/包用于留样。
5.口服液:50ml以下(包括50ml)每批次不少于20瓶,要求厂家分15瓶/包用于本所检验,5瓶/包用于本所留样。50ml以上每批次不少于10瓶。
三、注意事项
1.样品外包装必须贴上标签,标签上写明厂家名称、样品名称及
其批号,用于本所留样的样品上需注明留样并将3批次合为1包送检。
2.送检样品的包装规格与标签及说明书中的包装规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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