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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简介

  一、本所履历

  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是广东省农业厅属下的事业单位。1982年6月9日经广东省编制委员会文件粤编(1982)108号核定编制建立广东省兽药监察所;1988年6月13日,农业部文件(1988)农(牧)字第40号指定广东省兽药监察所为口岸兽药监察所;1988年9月10日经广东省编制委员会文件粤编(1988)182号批准成立广东省饲料监察所,与广东省兽药监察所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于1990年10月通过省级计量认证,1995年11月通过省技术监督局复审。1997年12月“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农业部审查认可,1998年2月农业部农科发[1998]2号文正式批准“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对外开展质检工作。2001年7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粤机编办[2001]247号文批准广东省农业厅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将广东省兽药监察所[挂广东省饲料监察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牌子]更名为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加挂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牌子,正处级事业单位。2012年11月1日,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更名为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二、所的基本概况

  1、人力资源及分布情况。全所人员编制35人,其中财政核拨编制17人、所自收自支编制18人。现实有人员32人,其中在编正式干部职工23人,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制人员9人。专业技术员人员2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6人,中级技术职称的11人,硕士学位学历以上人员7人(包括研究药物代谢动力学博士1 人、研究生6人)。专业覆盖面广,包括化学、药物分析、药理、动物营养、兽医、卫生等专业。现任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2人。

  所领导班子3人,1正2副。

  所长:负责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的全面工作,质量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管质量监察科。

  副所长:负责兽药、饲料和残留检验业务管理工作1 人,分管兽药、饲料检验科和残留检验科,技术负责人。

  副所长:负责党务、纪检监督、人事和公共事务1人,分管业务综合科。

  内设机构设置:

  (1)业务综合科  共7人。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1人、财务2人、司机1人、打字员1人、样品管理员1人。兼职管理岗位: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员1人、党政纪检人事管理员1人、危险品和毒品管理员2人、实验室安全员1人、仪器和水电维修1人。

  (2)兽药检验科(设置中药、化学药品、抗生素三个职能室)  共8人。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2人、检验人员5人。兼职管理岗位:标准物质管理员1人、菌种管理员1人、标准和信息收集管理员1人。

  (3)饲料检验科  共9人,其中副科长2人、检验人员7人。

  (4)兽药残留检验科(兼药理职能)  共3人,其中科长1人、检验人员2人。

  (5)质量监察科  共2人,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1人。兼职管理岗位:计量仪器管理员1人。

  2、仪器设备情况。主要分析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3台)、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2台、荧光分光光度计、自动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纤维测定仪、酶标仪、多功能分析系统(CHARMⅡ)、抑菌圈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自动水分测定仪、旋光仪、酸度计、电子分析天平,超纯水制备系统等;另有高速冷冻离心机、冰箱、办公设备等一大批设施设备。2002年底利用“国家饲料安全工程项目”投资,又新购了气相-质谱联用仪、液相-质谱联用仪、氨基酸分析仪和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自动定氮仪各一台。仪器设备能够基本满足承担满足了开展兽药、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以及饲料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

   3、实验室环境情况。现有建筑面积2500m2,其中检验室面积1800m2。精密分析仪器室按照控温、控湿、防尘、防火要求设计,各实验室装有通风柜,实验仪器的放置科学、合理,达到每人一台电脑操作管理,实验室整洁美观,宽敞明亮,配备了美观大方的办公设施,拥有280m2多功能培训中心。

  4、所建立了电子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编制检验报告信息和各项管理等自动条件,应用计算机技术,能够准确、快速、安全地完成数据和信息的收集,为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等全程工作达到“公正、科学、及时、准确”的目的提供了科学的保障。

  1.3  所的性质

  本所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社会公益型的非营利性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本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4  所的任务

  负责本辖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工作,并定期抽检兽药产品,掌握兽药质量情况。

  负责本辖区进口兽药的质量检验工作。

  负责完成上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达的兽药残留检验任务。

  负责兽药新制剂的质量复核检验和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将新兽药、新制剂质量标准草案和标准制、修订说明及检验报告报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负责制、修订兽药地方标准以及承担的兽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复核和修订工作。

  负责辖区内新兽药标准品、对照品原料的提供,并根据地方标准的需要,负责地方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和管理工作。

  做好中药标本的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研究工作。

  负责本辖区的兽药检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有计划的培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质检及相关人员。

  调查、了解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建立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地(市)兽药监察所和兽药医疗单位的基本情况档案。
开展有关兽药质量、兽药标准、兽药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工作。

  1.5  本所检测范围

  1.5.1 兽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检测;

  1.5.2 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检测;

  1.5.3 兽用的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检测;

  1.5.4 饲料药物添加剂检测;

  1.5.5 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1.5.6 食源性动物无公害生产过程的监测。

  1.6  定义和缩略语

  1.6.1  定义

  检验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实验室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检测(测试、试验)(test):对给定的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检验(inspection):通过观察和判断,必要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计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检测方法: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校准: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一组操作。

  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质量体系: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质量手册:阐明一个组织质量方针并描述其质量体系的文件。

  参考标准(reference standard):在给定地区或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溯源性: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标准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物质或材料。

  有证标准物质(CRM):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基准: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其值不必参考相同量的其他标准,被指定的或普遍承认的测量标准。

  要求:为能识别和考核一个实体,将对其特性的需要转化为一系列定量的或文字描述的规范。

  [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测量结果的]复现性:在改变了的测量条件下,同一被测量的测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所将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质量意识、执法意识、行业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市场意识,遵照“公正、科学、廉洁、高效”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把所办成农业部提出的“产品质量评价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市场信息交流中心、人才培训中心”四位一体的质检机构。

  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邮政编码:510230

  电话:(020)84412017,34292885

  传真:(020)34291326

  网址:www.gdivdc.com

  电子邮箱:gdccvm@sti.g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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