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报批送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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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8-07
- 编辑:兽药网编辑
- 来源:广东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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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兽药饲[2014]16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自2014年5月起对本省企业免征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自实施该政策以来,在报批检验中发现有部分企业的产品标准未经备案就送检;有的企业送检产品没有经过自检,出具的是虚假自检报告,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数明显增加。还有个别企业将本应自检的样品当做报批样品送检,挤占财政和检测资源。为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有效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经请示省畜牧兽医局同意,现对送检我所的兽药和饲料报批样品作如下规定:
一、兽药产品报批检验
1、三个批号的试制样品,送检数量按原规定不变;
2、提供批准文号申请书复印件,质量标准复印件;
3、提供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含检测涉及的液相、气相、紫外、红外等图谱);
4、有委托项目的需附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5、提供来源合法的对照品及特殊试剂。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报批检验
1、同一种动物同一添加量的同类别预混料系列送检一个批号样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每个产品送检一个批号样品。
2、提供批准文号申请书复印件,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企业);
3、提供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复印件(含检测中涉及的液相、气相、原子吸收等图谱);
4、有委托项目的需附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5、提供来源合法的对照品及特殊试剂。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1日起实施,我所在受理申报批准文号检验时将认真核对上述送检资料和材料,如发现企业标准未备案、资料或记录(含图谱)不齐全、企业未进行自检、未能提供对照品或特殊试剂等的则不予受理。受理后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是虚假原始记录或自检报告的,或初检、复检两次检验均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产品报检,同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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