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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电商模式“待产”行业呼唤规范化管理“保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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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4-01-22
  • 编辑:兽药网编辑
  •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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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做兽药的,想找一个能建站的电子商务平台,并且能够帮我做一些维护。当然我是想靠电子商务来减缓投资消费,扩大生意门面。可以付一些费用来要求这个平台来维护,来宣传。但是我想要一些实惠的,做生意要求的就是以较少的消费得到较大的产出,所以希望诸位能够帮帮忙,也能够理解在下的一片苦心。”

    上述问题虽然来自公开的网络提问,但可以说明动保业内的确存在对于兽药电商的需要。企业希望通过电商来减缓投资消费,扩大生意门面等等。新的一年来到,网络兽药销售将会怎样?

    当兽药触碰“电商”

    最近,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的一次兽药行业网站网友年会上,兽药电商再次成为在场参会人员热议的话题。

    据了解,此次年会,有来自安徽、河南、河北、内蒙等省市50余家兽药企业代表参会。电商营销思维成为年会热议的话题,也一并赢得了众多在场企业的共鸣。大家认为,2014年不可忽视的兽药行业的发展契机恐怕非“电商”莫属。

    据中国畜牧兽医报了解,在2013广东畜禽经销商协会培训班上,就曾有经销商向广东省农业厅兽医处罗建民副处长提出了相关问题。

    日前,罗建民副处长在接受中国畜牧兽医报采访时重申,目前的确还没有关于兽药电商的具体规定,但既然是经营兽药,最基本的一条是必须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罗建民称,兽药电商的监管问题确实不是农业系统职责范围内之事。

    “遇到网络出售假药等问题,我们没有权利查封。2013年3~4月份,在一次会议上,我们曾提出建议,是关于农业部和负责网络监管的工信部等部委联合监管兽药电商的建议。但是那只是建议,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罗建民对记者说道。

    当被问及广东本地农业系统是否进行过兽药电商监管尝试时,罗建民表示,这不是地方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能够实现得了的。他认为,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兽药电商本身必然是跨地 区的,所以需要全国着眼于统一规划和协调部署。

    对此,中国畜牧兽医报专程致电了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

    据了解,工信部信息化司的主要职能是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同时,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等。对于上述问题的疑问,我们尝试连线了该司综合处的负责人。

    据综合处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该处主要职能是工业领域的信息化示范,主要体现在指导性上,没有网络监管的职能。如果是兽药电商的监管,须由负责兽药管理的部委单位负责牵头。

    针对罗建民提出的建议,关于农业部和工信部共同实现对兽药电商经营管理的意见,该负责人也表示,“这的确是一个建议。但需要农业部等部委职能部门先行提出,我们予以配合支持。”

    规范处方药管理倒逼兽药电商合规化

    2014年3月1日,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该《办法》的制定和事实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业内分析称其将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兽药经营的格局也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办法》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那么,网上兽药的购买和交易,在上述背景下会有何影响?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过去养殖场用药可以随便从兽药生产企业或兽药经营企业采购。今后,只有配备注册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养殖场,才允许不用兽医处方,直接采购兽用处方药;近几年,随着规模化养殖的发展,养殖场直接从兽药生产企业采购兽药的比重上升,兽药经营企业以面向中小型养殖场(户)销售兽用处方药为主,实行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后,兽药经营企业只能以经营兽用非处方药为主。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说《办法》颁布之前,兽药电商还存在灰色生存地带的话,那么《办法》出台之后,这点生存地带或将不复存在。

    从整体形势上看,一方面是兽药电商成长性不足,市场容量下行,利润一般;另一方面以前单纯的兽药电商合规性问题暴露。这些将直接影响业内本无新意的兽药电商运营模式。

    《办法》提到处方药须配有兽医师处方笺等问题,相关人士也表示,兽药电商在处方药的问题上将止步。《办法》的严格管理机制已经不允许以前粗放式的处方药网上交易。目前也有通过远程诊断和电子签名来实现网络异地服务的,但限于其在成熟的行业都未成形,移植到兽药领域也存在不弥合的风险。

    业内人士强调,《办法》的出台对于大型兽药企业是机会,对于其拓展市场等方面是利好,而中小企业将会直接受到影响。兽药电商模式当前仍处在“待产”期,《办法》的出台,对于兽药电商发展是一个规范,兽药电商模式的规范“保胎”已提到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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