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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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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5-09-01
  • 编辑:lily
  • 来源: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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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函〔2015〕8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农业局: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饲料管理新规,积极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产业升级,饲料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转型升级步伐日益加快,行业集中度明显提高,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为进一步推进饲料企业做大做强,壮大产业主体实力,加速行业转型升级,我厅决定根据饲料企业生产规模化水平和管理规范化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以省农业厅名义授牌,培育领军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省饲料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一、申报条件。参照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申报条件(附件1)。 

二、申报程序。由饲料企业自愿申报,县、市级农牧部门逐级审核上报,我厅将组织专家组评审拟定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后确定。 

三、申报要求。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对照申报条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饲料企业申报,并于9月10日前将辖区内申报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企业申报表(附件3)各一式一份报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至:346975693@qq.com。 

附件1-3可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业务中心—畜牧兽医局”(http://www.gdagri.gov.cn/ywzx/xmsyj/)下载。 

附件:1.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申报条件、评定程序和管理要求 

 2.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申报汇总表 

 3.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申报表 

 广东省农业厅 

 2015年8月20日 

(联系人:冯雪霞,电话:020-37288286) 

附件1: 

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申报条件、评定程序和管理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许可证照:持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规模:①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上或产值4亿元以上;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年产量1万吨或产值1亿元以上;③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产量5000吨或产值1亿元以上。产量或产值指2014年年报数据。 

(三)规范管理要求:认真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能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能参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四)环境保护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规定,有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五)遵纪守法要求: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没有使用农业部第176号公告中规定的禁用药物和三聚氰胺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优先遴选条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 

①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 

②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③同等条件下生产规模大; 

④取得HACCP、ISO9000管理体系认证; 

⑤取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二、评定程序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填写饲料百强企业申报表,由县、市级饲料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农业厅; 

(二)省农业厅组织专家组评审拟定名单; 

(三)公示名单,征求社会意见; 

(四)省农业厅根据征求的意见确定名单,并予以公告、授予“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牌匾。 

三、管理要求 

(一)“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省农业厅重新组织审核、评定。 

(二)加强对饲料百强企业的动态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饲料管理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审核、严格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加强监督抽查。 

(三)省农业厅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现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厅摘牌,并全省通报: 

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②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③违法使用农业部第176号公告中规定的禁用药物和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 

④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广东省饲料百强企业申报申报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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