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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将采取政府买单方式处理畜禽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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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6-05-26
  • 编辑:lily
  •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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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继续做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按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的要求,进一步突出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 社会化服务从农业生产单个环节向全程生产服务转变,从小规模分散服务向大规模整建制服务转变,从资源消耗型生产方式向集约型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 业全程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试点范围

 

继续在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简称试点省)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在保持试点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在上述17个试点省中选择河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 北、湖南、四川等10个省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支持方式。试点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政府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畜 禽粪污综合利用。各省试点资金安排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集中度,每个试点县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试点县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选择重点支持品种和支持环节集中连片地推进试点,避免资金分散。

 

(二)优化支持环节。处理好政 府与市场关系,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介入,将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实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畜禽粪 污综合利用的政策目标。重点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支 持资金投入量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烘干储藏等现代农业技术集约运用环节,促进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 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促进农业防灾减灾;按照综合养分管理要求,支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

 

(三)选择试点县。试点省选择试点县应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是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 服务具有一定优势,有利于整乡或更大区域整体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二是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基础,运行机制、技术路线基本成 熟,有利于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的县,要优先选择配套相关财政、土地和金融政策的养殖大县。三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性高,农民 接受社会化服务意愿强。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的省应至少选择2个试点县。

 

各试点省要以形成 稳定活跃的全程社会化服务市场为依据,保持试点县一定程度的连续性,同时建立试点县的进入退出机制,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试点县坚决退出试 点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的试点县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已形成稳定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试点区域,鼓励试点县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试点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

 

四、工作机制

 

(一)完善试点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内容,科学筛选确定试点县,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试点方 案和绩效评价方案,突出在机制创新和模式创建方面的新思路、新要求和新举措,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二)抓好实施落实。试点县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 节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每个试点县选择的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省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试点政策实施的业务指导、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县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执行落实和政策宣传,围绕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畜禽粪污 综合利用的有效模式,根据环境容量优化生产布局,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

 

(三)严格监督管理。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县的指导服务,帮助试点县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果经验,大力营造推 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加快建立对试点县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确 保资金安全和试点效果。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试点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试点省工作总结和政策绩效评价报告要在2017年1 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上述报送方案和总结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czbnyyc@sina.com和btyjrc@163.com.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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