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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获通过 最高可罚货值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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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5-04-28
  • 编辑:兽药网编辑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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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禁止使用剧毒农药的范围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增加行政拘留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行为。对这些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此外,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其中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滕佳材表示。
 
  最高处罚可达货值30倍
 
  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并且,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没有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他进行处罚。
 
  农产品: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
 
  【背景】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
 
  2013年,山东潍坊市被曝出有农户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进行大姜种植;同年,有环保组织在北京等城市的中药材上检出高毒剧毒农药;2015年,有消费者在食用了产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经抽检发现9批次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涕灭威”……
 
  【修法】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代替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点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首席专家吴永宁说,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6年以来,首次明确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这次上升到立法层面,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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