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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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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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4]1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农业部
2014年3月12日
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结合当前防控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
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猪伪狂犬病、棘球蚴病(包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丹毒、猪圆环病毒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低致病性(H9亚型)禽流感等动物疫病。
二、免疫推荐方案
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一)布鲁氏菌病
1.区域划分
一类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为单位, 连续3年对牛羊实行全面免疫。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个体病原阳性率超过2%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免疫前监测淘汰病原阳性畜。已达到或提前达到控制、稳定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连续免疫3年后,以县为单位,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考核达到控制标准的,可停止免疫。
二类地区是指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5个省份。原则上不实施免疫。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县,需要免疫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报农业部备案。
净化区是指海南省。禁止免疫。
2.免疫程序
经批准对布鲁氏菌病实施免疫的区域,按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和方法,对易感家畜先行检测,对阴性家畜方可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布鲁氏菌活疫苗(M5株或M5-90株)用于预防牛、羊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S2株)用于预防山羊、绵羊、猪和牛的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A19株或S19株)用于预防牛的布鲁氏菌病。
(二)猪伪狂犬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一次免疫。
种母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初产母猪配种前、怀孕母猪产前4~6周再进行一次免疫。
种公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以后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进行免疫,可根据实际情况4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
种母猪: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种前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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