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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N9禽流感防控等级回调 广东养殖场仍受“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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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5-27
  • 编辑:兽药网编辑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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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要求统筹做好科学防控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两方面工作

  随着H7N9禽流感疫情的缓解,近期,山东、江苏、浙江、湖南等地已先后终止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IV级响应。而对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防控等级也在近日“回调”,已于2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文显示,“现将H7N9禽流感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原农业部第1919号公告废止。”

  与此同时,农业部网站也公布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要统筹做好科学防控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两方面的工作”,并明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检疫合格、从正规市场和超市购买的禽产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积极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消除恐慌心理,提振消费信心。”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为后续家禽市场的恢复做准备。

  H7N9禽流感“回调”为二类动物疫病,流通环节防控措施有望降低

  农业部第1950号公告表示,“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实验结果表明,H7N9禽流感病毒对家禽属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有关规定,现将H7N9禽流感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原农业部第1919号公告废止。”至此,农业部终于将过去两个月间临时“升级”的H7N9禽流感病毒防控水平调回原有等级。

  今年4月初,国内连续出现多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农业部遂发出第1919号公告,明确表示“鉴于目前H7N9禽流感病毒对人构成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临时采取一类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控等级的“回调”反映到具体措施上究竟有什么不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中的主要区别或体现在对“流通环节”的防控措施上,明显从“禁止”降为了“限制”。

  根据《防疫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而根据《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现在各地的人感染H7N9病毒情况已经有所缓解,对H7N9禽流感病毒采取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完全合理。”对此,一位业内学者表示,根据卫生部门截至5月20日16时的统计,我国内地共报告130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其中死亡36人,康复72人。目前病例处于散发状态,尚未发现人传人的证据,而从20日至26日并无新的公告贴出,这说明H7N9病毒的感染情况已经趋缓。

  广东中小规模养殖场仍是“重点监测”对象,商品代活禽跨省调运暂停

  不过,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结合《通知》来看,农业部对H7N9禽流感病毒的防控依然有针对性地保持了“高强度”。《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采样监测,并纳入禽流感常规监测工作。对H7N9禽流感阳性结果继续实行快报制度。而目前已检测到阳性样品的省份,监测工作应侧重于中小规模的养殖场和多种禽类混养的养殖村。

  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已检测出H7N9禽流感阳性结果的广东,中小规模的养殖场和多种禽类混养的养殖村依然将受到重点监测。相比之下,未检测到阳性的省份,监测工作则侧重于活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通知》规定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家禽养殖场加强防疫综合管理,重点做好圈舍场地、饲料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防止病毒从活禽市场和环境向养殖场传播。

  而在“物流方面”,广东等地也依然受到限制。《通知》中明确指出,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以及动物、环境样品中检测到病毒的省份,暂停商品代出栏上市活禽跨省调运。

  “活禽交易市场是病毒感染人和家禽的主要风险来源,但当前防控重点仍然是保护家禽养殖场,防止受到病毒污染。”专家表示,《通知》中的以上措施仍然十分谨慎,这些措施会随着病毒的进一步受到控制而逐步放松。

  目前,全国各级兽医部门按照农业部要求,开展的监测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已基本完成。样品覆盖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2250个监测采样场点。各地没有从家禽养殖场分离到H7N9禽流感病毒,也未发现猪感染该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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